欢迎来到涵江文明网!
涵江区特困人员有了新福利!今年起将享有双重救助供养
【发布日期:2017-04-11】 【来源:涵江时讯】 【字体显示: 】 【阅读: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日前,笔者从涵江区民政局获悉,该区今年进一步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在原有基本生活保障(基本生活标准为每月702元)的基础上,增加照料护理救助,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薇 陈闽聪 林剑海)

   

 何为特困人员?

 

 根据《涵江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具有涵江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

  

      2.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48倍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法定义务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

    (三)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条件的。

 

 生活自理能力如何评估?

 

 由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鉴定书。 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 1479-2014)等有关标准,根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

 

 需注意的是,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原则上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照料护理标准是多少?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即不低于135元/月;半护理的不低于25%,即不低于338元/月;全护理的不低于40%,即不低于540元/月

 

 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其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在分散供养对象标准基础上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