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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校外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保密制度
【字体: 】【发布时间:2016-03-23】 【作者:/来源: 】 【阅读: 次】【关闭窗口】


1、心理教师应尊重来访者的个人隐私权,无论是在个体治疗或是在集体治疗中都有责任采取适当地措施为来访者保守秘密。


2、心理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在集体治疗时应首先在治疗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3、当心理教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4、心理教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


5、心理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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